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孙元宝,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周端鸿,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黄伟,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黄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元宝与被告黄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元宝以双方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4元,减半收取4752元,由原告孙元宝负担。
审判员 徐荣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杰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