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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503号

上海悦庆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西南商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悦庆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南商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503号原告上海悦庆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满庆。委托代理人蒋林生。被告上海西南商城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昌锋。委托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婉萍,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悦庆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南商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西南商城有限公司在本案首次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因被告的主要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要求本院将该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所涉之不动产实际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对该案具有专属管辖。故被告上海西南商城有限公司之管辖异议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西南商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西南商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章国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