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衢刑执字第2617号

雪战鹰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617号罪犯雪战鹰,浙江省临海市人,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台椒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雪战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

被告人雪战鹰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19日以(2010)浙台刑二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三才、代理检察员何影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三监狱指派警官杨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雪战鹰,证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雪战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罪犯雪战鹰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雪战鹰假释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雪战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表扬奖励;实际已执行刑期5年4个月。罪犯雪战鹰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已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的证言,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0)台椒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雪战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雪战鹰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关新

审 判 员  周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郑 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