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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9号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海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某某,龚某某,海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9号原告戴某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被告龚某某,男,汉族,1966年出生。被告海西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巴某某,男,蒙古族,1987年出生,该公司职工,现住某某小区。被告成都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刚,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寻丙沂,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海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现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75元减半收取,即3087.5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图孟巴雅尔

代理

审判员 李 春 业

人民陪审员 周 生 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桂 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