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士旺,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 焱
人民陪审员 王红权
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