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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008号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士旺,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 焱

人民陪审员  王红权

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