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保字第10号提请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威海路XXX号XXX楼。申请人黄桂珍,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陈鹏宇,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琪,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威柏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荣英。被申请人茅六弟,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刘根祥,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程春香,女,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提请人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黄桂珍与被申请人上海威柏辛门窗有限公司、茅六弟、刘根祥、程春香仲裁案后,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90,7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该会于2015年4月22日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交本院作出裁定,申请人提供了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全幢房屋作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威柏辛门窗有限公司、茅六弟、刘根祥、程春香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90,7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自即日起查封上海平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全幢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