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礼执字第00002号

张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福,陈亚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福,男,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亚峰,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张学福与陈亚锋财产纠纷一案的(2011)咸民终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本院2011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2012年7月26日终结本次程序。2014年12月31日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学福应偿付陈亚峰20000元。2014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陈亚锋之妻刘娟娟的存款13000元,2015年4月28日张学福领取了13000元。并与同日双方达成和解,由陈亚锋于2016年5月1日前将剩余7625元自行给付张学福,利息张学福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张学福与陈亚锋财产纠纷(2015)礼执字第00002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审判员  邓国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