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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286号

唐建刚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唐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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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286号罪犯唐建刚,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唐建刚因犯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乐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唐建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建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建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建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庆春

审 判 员  李昌华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书��员邓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