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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4号

王晶与唐孝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晶;唐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王晶,女,1982年10月1日生,蒙古族,云南省砚山县人,现住砚山县。委托代理人宋平,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江,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孝安,男,汉族,现年70岁,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与被告唐孝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以被告已经自行排除妨碍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晶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晶承担。

审 判 长 杨 景 景

审 判 员 王 洪 元

人民陪审员 欧阳月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建 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