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王晶,女,1982年10月1日生,蒙古族,云南省砚山县人,现住砚山县。委托代理人宋平,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江,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孝安,男,汉族,现年70岁,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与被告唐孝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以被告已经自行排除妨碍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晶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晶承担。
审 判 长 杨 景 景
审 判 员 王 洪 元
人民陪审员 欧阳月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建 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