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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2553号

王前安诉刘淑珍、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王前安,刘淑珍,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553号

原告:王前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生,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改利,女,汉族。

被告:刘淑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振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五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建荣,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根元,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董虎军,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前安诉刘淑珍、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前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100元由原告王前安承担。

审 判 长  秦 冰

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

人民陪审员  冯志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文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