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553号
原告:王前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永生,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改利,女,汉族。
被告:刘淑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振杰,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五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建荣,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根元,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董虎军,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前安诉刘淑珍、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前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100元由原告王前安承担。
审 判 长 秦 冰
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
人民陪审员 冯志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文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