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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初字第1236号

苑珍子与被告贾占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苑珍子,贾占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苑珍子,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委托代理人张荣军,系原告苑珍子之女。被告贾占乐,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苑珍子诉被告贾占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苑珍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苑珍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珍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苑珍子负担。

审判长  王庆龙

审判员  王天龙陪审员  刘同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庞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