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苑珍子,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委托代理人张荣军,系原告苑珍子之女。被告贾占乐,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苑珍子诉被告贾占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苑珍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苑珍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珍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苑珍子负担。
审判长 王庆龙
审判员 王天龙陪审员 刘同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庞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