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何奇之,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彬,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汉清,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奇之与被执行人董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文勇
审判员 郝小军
审判员 谢庆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卓子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