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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173号

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与高培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高培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姜清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兰玉,该公司职员。被告高培清,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培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开建富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付雯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