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辖字第140号马云轻(卿)诉偃师市人民政府、偃师市诸葛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案件由伊滨综合法庭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交伊滨综合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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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轻(卿)与偃师市人民政府、偃师市诸葛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辖字第140号马云轻(卿)诉偃师市人民政府、偃师市诸葛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案件由伊滨综合法庭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交伊滨综合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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