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552号
原告:孙丁丁,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逸凡,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 判 员 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 叶 强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