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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五初字第89号

李保坤与孙清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保坤,孙清亭,济南市鲁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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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初字第89号原告李保坤,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任运传,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清亭,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济南鲁创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被告济南市鲁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清亭,董事长。被告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清亭,董事长。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修典华,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卫平,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保坤因与被告孙清亭、济��市鲁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保坤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保坤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运传,被告孙清亭、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市鲁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修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初结。

原告李保坤诉称,自1997年6月以来,被告孙清亭先后注册成立了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鲁创房地产公司)、济南市鲁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鲁创典当公司)等七家公司,七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孙清亭。2005年11月,鲁创房地产公司、鲁创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清亭以鲁创房地产公司与原告开办的东营市XXXXX公司合作开发济南市商业商务综合楼项目为诱饵,骗取了原告的信任。2006年1月,孙清亭向原告隐瞒了其七家公司欠款1亿多元的事实,以于济南市纬三路XX号商务综合楼项目急需建设资金为由(实际上该项目已因鲁创房地产公司与他人的债务诉讼被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以该项目作担保,以鲁创典当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至2006年6月,鲁创典当公司与原告签订六份《借款协议书》,骗取原告资金1201.50万元。2006年5月,被告人孙清亭与原告约定成立公司,开发鲁创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土地项目。在双方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孙清亭注册成立了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11月,济南市财政局在退还多收取的鲁创房地产公司纬三路XX号商务综合楼项目土地出让金过程中,因失误造成多退还了82.3万余元,后济南市财政局催还该笔款项,因孙清亭已将该款个人使用,无力归还,便向原告谎称济南市旧城改造中心已承诺由山东XX置业有限公���开发济南市天桥南三角地项目,但需要先向济南市财政局缴纳100万元土地出让金,其与原告各出资50万元。原告信以为真,遂将50万元交给鲁创房地产公司,并为孙清亭借款35万元提供担保,孙清亭将该款归还了济南市财政局。后因孙清亭未归还到期的35万借款,李保坤代其归还此笔借款。孙清亭骗取原告资金85万元。2008年下半年,孙清亭潜逃。原告向公安机关举报三被告诈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青岛市将化名“李栋梁”的孙清亭抓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了以上事实。同时认定,鲁创房地产公司、鲁创典当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财产抵押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因上述两家公司已于诉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孙清亭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法院认定孙清亭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孙清亭无期徒刑。在该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追回赃款赃物6862648.60元,法院判决后,发还给原告2216635.60元,尚欠10648364.40元。(2010)济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同时载明:“未追回的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予以追偿。”之后,原告与另一受害人山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催促公安机关追缴赃款未果。2014年8月2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在办理山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鲁创房地产公司追偿案件中,向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核实,(2010)济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之后,没有发现鲁创房地产公司的财产线索,赃款已无追缴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本金10648364.40元及2006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的利息损失25993722.32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孙清亭答辩称:涉案合同是虚假合同,是我被判了刑之后有人补签的,至于怎么写的,我不清楚。实际上应该是双方的合作,不是借款合同。既然公司赔了,原告就得跟着赔,不应该要求偿还。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孙清亭本人是职务行为,不应该作为被告。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被告鲁创房地产公司答辩意见同被告孙清亭。被告鲁创典当公司答辩意见同被告孙清亭。本院经审理认为,在本院生效的(2010)济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中,已经将鲁创典当公司借李保坤主张的款项认定为孙清亭犯合同诈骗罪所涉款项,并据此对孙清亭定罪量刑,已生效的(2010)济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未追回的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予以追偿”,故该款项应当通过刑事案件继续追偿。李保坤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保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彦沛

代理

审判员  胡晓云

人民陪审员  杨 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