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二初字第409号

李晓红与洛阳八方卓越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海信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当事人
李晓红,洛阳市八方卓越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海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李晓红,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乐亮,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市八方卓越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旗,经理。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红,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青岛海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淑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红诉被告洛阳市八方卓越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信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红于2013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对青岛海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洛阳市八方卓越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晓红承担。

审 判 长 :陆红雨代

审判员 : 杨 峥陪 审 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