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李晓红,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乐亮,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市八方卓越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旗,经理。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红,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青岛海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淑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红诉被告洛阳市八方卓越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信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红于2013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对青岛海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洛阳市八方卓越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晓红承担。
审 判 长 :陆红雨代
审判员 : 杨 峥陪 审 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