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王龙溪。被告蒋建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溪与被告蒋建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溪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龙溪负担。
审判员 林明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