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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571号

王龙溪与蒋建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龙溪,蒋建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王龙溪。被告蒋建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溪与被告蒋建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溪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龙溪负担。

审判员  林明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