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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民终字第00697号

姚建伟与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金花村常启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建伟,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金花村,常启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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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建伟,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金花村。

原审

被告:常启刚(准确姓名、性别、住所、职业等不详)。

上诉人姚建伟因与被上诉人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金花村,原审被告常启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建伟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建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建伟撤回上诉,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迪

代理

审判员 韩��健

代理

审判员 秦  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