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建伟,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金花村。
原审
被告:常启刚(准确姓名、性别、住所、职业等不详)。
上诉人姚建伟因与被上诉人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金花村,原审被告常启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建伟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建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建伟撤回上诉,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迪
代理
审判员 韩��健
代理
审判员 秦 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