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16号申请人宋忠敬。申请人上海新健威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军。委托代理人张雪。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5年4月10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上海新健威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宋忠敬补偿款人民币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宋忠敬与上海新健威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