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少刑执字第12号罪犯洛绒邓珠,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武侯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洛绒邓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止。��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解回重审。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高新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洛绒邓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自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3月1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洛绒邓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洛绒邓珠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洛绒邓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洛绒邓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10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儒
审判员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