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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192号

营口通钢澳矿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营口通钢澳矿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19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营口通钢澳矿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沙岗镇小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宋延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小曼,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华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艾英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刚,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法库县。再审申请人营口通钢澳矿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华夏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营口通钢澳矿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樊少忠

审 判 员  侯爱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露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