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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执字第570号

黄定昌贩毒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定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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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570号罪犯黄定昌,男,1965年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7年1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红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定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1日止)。2014年3月3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定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教育。能深挖自己好逸恶劳的犯罪根源,认清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积极追求改造,综合表现较好;该犯因患有高血压及癫痫病,未安排劳动任务,但仍能主动做好自己的内务卫生及号室环境卫生,按时完成临时性劳动。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到课率100%;监规纪律方面,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并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已的言行,矫正自己的不良恶习;生活卫生方面,严格遵守监狱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考评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定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积极追求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定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