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自强不干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福印,北京密云县穆家峪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金花,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素芬,该公司工会主席。
上诉人北京自强不干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陈传冬
审判员 刘介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