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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05号

杨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20-09-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杨某;王某1;王某2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王某1(又名王小香),女,汉族,24,住郸城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1之父。本院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2自愿退还给原告杨某彩礼款现金14000元(当庭履行)。

二、原告杨某自愿放弃其余彩礼款,双方就此互不纠缠。

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智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