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王某1(又名王小香),女,汉族,24,住郸城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1之父。本院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2自愿退还给原告杨某彩礼款现金14000元(当庭履行)。
二、原告杨某自愿放弃其余彩礼款,双方就此互不纠缠。
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智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