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何焕新,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海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卫东,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焕新与被告李海源、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焕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焕新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焕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