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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二初字第71号

原告何焕新与被告李海源、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焕新,李海源,李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何焕新,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海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卫东,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焕新与被告李海源、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焕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焕新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焕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