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高新区泰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城区花园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恒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凤城东大街部队营房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元华。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李绪顺。被执行人刘树珍,莱城区方下镇店子村南门外124号。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莱城商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79147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亓增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