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271号
申请执行人:窦洪青,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被执行人:青岛尼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胶南市。申请执行人窦洪青与被执行人青岛尼达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14]青黄劳仲案字第403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30000元及执行费3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14]青黄劳仲案字第403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孟爱君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茂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