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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巧执字第86号

吕波、黄钰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波;黄钰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86号

申请执行人:吕波,男,生于1987年9月1日,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被

申请执行人:黄钰佳,女,生于1985年7月1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人吕波申请执行黄钰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巧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黄钰佳于2015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吕波人民币合计22837.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钰佳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波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钰佳自觉交纳了2000元欠款,申请执行人吕波已领取案款20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吕波与被执行人黄钰佳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黄钰佳从2015年5月起,按月每月月底前自行给付吕波不低于1500元的欠款,并保证在2016年5月30日前将所有欠款本金及滞纳金还清,案款双方自行给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宋贤权执行员  高天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绍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