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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峰民初字第263号

李海军与赵润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海军,赵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峰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李海军。被告赵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诉被告赵润峰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军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润峰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海军负担。

审 判 长 苏 婧

人民陪审员 索 海

人民陪审员 武绪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