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峰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李海军。被告赵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诉被告赵润峰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军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润峰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海军负担。
审 判 长 苏 婧
人民陪审员 索 海
人民陪审员 武绪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