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牟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中牟县财政局万滩财政所。住所地:中牟县万滩镇人民路1号万滩镇人民政府院内。负责人朱某某,该所所长。诉讼代表人段胜凯,该所副所长。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高中文化,住中牟县幼儿路财政局家属楼*楼*户。因涉嫌单位受贿罪,先后于2014年6月24日、2015年2月16日分别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中牟县财政局万滩财政所、被告人朱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会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段胜凯、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朱某某任中牟县财政局万滩财政所所长期间,该所系该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被告人朱某某系直接经办人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作为该镇农户的玉米种植险承保单位,为了尽快完成农户参险业务,获取财政补贴,向被告人朱某某承诺由镇财政出资参保,会获取多于投保资金的“工作经费”。后被告人朱某某用该镇财政资金分别在2011年出资101355.8元、2012年出资165686.94元参保农业种植险,后分两次共收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给予的不当款项323856元,该款由中牟县财政局万滩财政所保管支配,被告人朱某某违规将该款用于该镇支出。2015年2月15日,中牟县财政局万滩财政所退出全部赃款323856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任职证明,相关票据等证据,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构成单位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朱某某任中牟县财政局万滩财政所所长期间,该所系该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朱某某系直接经办人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作为该镇农户的玉米种植险承保单位,为尽快完成农户参险业务,获取财政补贴,向朱某某承诺由镇财政出资参保,会获取多于投保资金的“工作经费”。后朱某某用该镇财政资金分别在2011年出资101355.8元、2012年出资165686.94元参保农业种植险,后分两次共收受中牟支公司给予的323856元。朱某某违规将该款用于该镇支出。2015年2月15日,中牟县财政局万滩财政所退出全部赃款323856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1994年3月担任万滩财政所所长。2010年底或者2011年年初,中牟县政府召开全县农业保险工作会议,要求乡镇配合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做好农业种植险这一工作。2011年7月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的经理巴永强和芦玉轩到我办公室,找我谈尽快办理农业种植险,保费都由各个乡镇出资缴纳。还说将来把保费退了,再多给一些工作经费。因万滩是个穷镇,财力有限,收了工作经费后镇里会宽裕点我表示同意。巴永强给我开据了一张收取保费收据,保费数额好像是十万多元,我找书记、镇长签字,并将保险公司会返还给咱们镇比保费还要高的工作经费作了汇报,我拿着联签后的收据到财务上把保费转账到保险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2011年底某一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给我十二万多元钱,工作人员写了一个证明内容是保险公司一共给万滩镇政府实际钱数。我拿着钱回去后,向书记、镇长汇报,让我把钱用于镇政府的正常支出。我亲手制作了账本及凭证,交到了财政所的档案室。2012年参保农业种植保险也是按照2011年的方式参保,2013年年初的时候保险公司返还给我们镇财政所二十万元现金,我安排我们财政所预算外会计丁兰芝以卖土方款的名义将二十万元交到镇政府预算外账户上了。2.证人证言:(1)证人段连增证言,我当时任万滩镇党委书记,2011、2012年办理过玉米种植险,我安排财政所所长朱某某负责。由万滩镇政府出钱,当时朱某某说其他各乡都是镇政府出的钱,但具体出有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以镇财务账为准。我和镇长於红太在票据上签有字。2011年底,朱某某给我和於红太说保险返还这笔钱能用,我们就支出了,票据上有我和於红太的签字,也都入账了。证人於红太证言与上述证言基本一致。(2)证人芦玉轩证言,2011年初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外勤科科长。2011年至2012年期间跟着公司经理巴永强与万滩财政所所长对接业务。我所经手过的农保合同付款方式都是该乡镇财政所业务人员直接转账到我们公司的账户上,转账后合同生效。经我手返款就一次,大概是2012年或者2013年的一天中午,经理巴永强让我把钱给财政局万滩财政所所长朱某某送过去,具体是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到我们公司大门口,我把装着钱的纸袋子给朱某某了。(4)证人巴永强证言,2011年以来,上级规定了新的农业保险政策,激励乡政府为农民缴纳种植业保险费,可以将保费的百分之三十返还给各乡政府作为工作经费。但前提是乡政府先组织农户的保险费,也可以乡镇府代缴。当时我带领着公司人员芦玉轩等人,找万滩财政所所长朱某某,向他详细讲解了这项政策。朱某某说需要向政府领导汇报。过了一周时间,朱某某给我说领导同意了,可以代缴保险费。具体事宜由芦玉轩和业务员去办理了。万滩镇将农户应缴的保险费转入我公司农险专用账户,之后国家及省、县配套资金下拨后,经上级审核该保险没有问题,再由我们县公司找相应的票据,从财务领取现金返还给万滩镇政府。我记忆中一共有两笔返还款,分别是2011年和2012年返还的。具体的数额我记不太清,但我记忆中万滩镇保险面积都在四万亩以上,缴费在十万元以上,返还的经费也都在十万元以上。1.书证:(1)中牟县财政局文件、中牟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万滩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中牟县财政局万滩财政所系中牟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朱某某任财政局万滩财政所长。段胜凯中牟万滩财政所副所长,现负责该所工作。(2)中牟县人民政府牟政办(2010)41号《关于印发中牟县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牟县财政局文件:牟财(2010)36号关于印发《中牟县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的通知。(3)2011年中牟县万滩镇人民政府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牟支公司101355.80元种植业保险发票、记账凭证、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各一份;2012年中牟县万滩镇政府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165686.94元种植业保险产品的发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电汇凭证各一份,其中发票联由镇政府镇长於红太和书记段连增签名。(4)中牟县万滩镇设立的保险资金专帐,启用日期为2012年1月-12月,
负责人:於红太;会计:朱某某。(5)万滩镇政府关于农业保险退还经费支出的记账凭证。显示2011年返还款123856元、2012年返还款20万元用于镇政府支出。(6)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罚没收入专用票据一张。显示万滩财政所交款323856元。另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中牟县财政局万滩财政所作为该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被告人朱某某身为中牟县财政局万滩财政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向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保险公司以工作经费的名义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刑法规定,应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涉案金额为323856元用于镇政府公务支出,现该款已退出;2、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综合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收取他人财物,用于公务支出,且在案发后能够坦白、悔罪,可认定其情节轻微。被告单位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中牟县财政局万滩财政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涉案款323856元,上缴国库(已缴财政专用帐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自生
审 判 员 朱海岩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鑫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