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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68号

李明哲与姚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哲,姚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68号申请人李明哲,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被执行人姚华,男,1968年年5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人李明哲依据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被执行人姚华应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759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华每月工资2988.1元,未查到姚华有存款的信息。姚华于2006年与妻子离婚,现有一个15岁的儿子与自己生活,姚华在牟定县邮政局储蓄所欠贷款93117元,贷款期限13年,每月赔偿贷款1200元,且家中无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姚华已定出赔偿计划,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时不具备完全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建斌

审判员  罗朝鹏

审判员  郑和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明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