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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852号

魏进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魏进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852号罪犯魏进波,男,1976年8月17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足法刑初字第00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进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毒资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1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魏进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进波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进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进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