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02号
原告:龙×,女。
被告:郑××,男。
原告龙×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龙×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与被告郑××已经私下协议离婚,原告龙×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大海
龙X与郑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02号
原告:龙×,女。
被告:郑××,男。
原告龙×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龙×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与被告郑××已经私下协议离婚,原告龙×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