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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02号

龙X与郑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龙×,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02号

原告:龙×,女。

被告:郑××,男。

原告龙×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龙×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与被告郑××已经私下协议离婚,原告龙×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