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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514号

杨晓范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杨晓范,女,住齐齐哈尔市光荣街道。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龙民初第654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杨晓范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我院受理的(2014)龙执字第51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立新

审判员  解 明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