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686号
原告: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温贤,董事长。住址:饶阳县新城区工业路。
被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占永,经理。住址:安平县城红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建华建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爱辉
审 判 员 吕志欣
人民陪审员 柳拴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