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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460号

季宾先与蒋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季宾先,蒋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460号

原告:季宾先。

被告:蒋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宾先与被告蒋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及通讯方式,无法送达。原告既不到庭,又不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贾西锋

人民陪审员  段玉梅

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