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28号罪犯李书容,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1日以(2002)渝二中法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书容不服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6月19日,作出(2003)渝高法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3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2年11月11日起。2006年2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对李书容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2008年10月13日经本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090号刑事裁定对李书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9月27日,经本院以(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2892号刑事裁定对李书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3月15日,经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31号刑事裁定对李书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22日,经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02号刑事裁定对李书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12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书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书容在服刑期间获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了、二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书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书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