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408号罪犯邓长富,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1998年8月24日,本院作出(1998)凉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长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邓长富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1998年12月22作出(1998)川刑一终字第64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脱逃,本院于1999年9月6日作出(1999)凉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0年9月26日作出(2000)川刑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对其继续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月3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2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6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3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2月28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邓长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邓长富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邓长富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长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止获考核积分118.4分。期间,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邓长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长富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至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胡 庆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