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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605号

杨路明与柏小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杨路明;柏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605号 原告杨路明,又名杨家学,男,汉族,1972年4月5日生,罗平县人,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王正恒,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小平,又名柏祖望,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罗平县人,农民,住。 本院在审理杨家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学以已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家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交。

审 判 长  杨建平

人民陪审员  王忠生

人民陪审员  熊立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