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罗民初字第605号 原告杨路明,又名杨家学,男,汉族,1972年4月5日生,罗平县人,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王正恒,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小平,又名柏祖望,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罗平县人,农民,住。 本院在审理杨家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学以已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家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交。
审 判 长 杨建平
人民陪审员 王忠生
人民陪审员 熊立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