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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218号

王胜华与张丽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11-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胜华;张丽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王胜华(120225194406063196),男,194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王秘,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颖(120225198002150048),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华诉被告张丽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胜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李爱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贵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