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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26号

蔡金享与李婕合伙协议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金享,李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蔡金享。委托代理人吴益权,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志雄,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婕。委托代理人覃海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330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婕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金亨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本息。在执行过程中,李婕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5万元后,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付款意见。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婕的银行、房管、车管进行查询,银行暂无存款,房子和车辆本院在审理中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同意查封、冻结财产暂不进行处置。待他们进一步商量后再制定执行方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330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刘剑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