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罗执字第1965-1号

青岛三维液压机床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三维液压机床有限公司,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96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三维液压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延宏。被执行人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景刚。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临罗执字第19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12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联世达汽车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1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士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