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781号之一原告上海宜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宋伟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宇陆,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毅,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世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树平,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宜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应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曾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74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6月27日查封了被告名下的车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要求依法继续查封被告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应毅名下车牌号为沪A1XXXX、沪B5XXXX的车辆2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海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