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女,出生于澄城县韦庄镇,汉族,初中文化,住大荔县许庄镇,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毕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被告人董某与党永江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陌陌”认识。1月5日,党永江支付给被告人董某3000元现金。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某趁学永江熟睡之机,将党永江放于房间衣柜上衣口袋的剩余的7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盗现金7000元已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被告人董某化名为赵静与化名为李峰的党永江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陌陌”认识。被告人董某对党永江谎称其信用卡有6000元欠款未还,党永江说他帮董某还钱,并约董某到“大荔宾馆”见面。2015年1月5日凌晨1时许,二人在“大荔宾馆”619房间见面后,党永江欲与董某发生两性关系,被告人董某要求先给钱,后经两人协商,党永江同意先给董某3000元,剩余的钱随后再给,后二人发生了两性关系。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某趁党永江熟睡之机,将党永江放于房间衣柜上衣口袋内的7000元现金盗取后逃离。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盗窃的现金7000元已退还党永江,党永江对被告人董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实:(一)物证大荔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大荔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2015年1月7日,从董某处扣押9700元及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手机已被王艳(董某的朋友)领走。证明董某将被害人所给的现金及自己盗窃的现金部分已用于自己挥霍,另一部分被扣押。(二)书证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月6日12时许,大荔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接到党永江报警称,其1月5日凌晨在大荔县大荔宾馆619房间住宿时7000元现金被盗。2015年1月6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在大荔县北大街迎祥闾巷内将涉嫌盗窃的董某抓获。经审查,董某对其于2015年1月5日凌晨在大荔县大荔宾馆619房间盗窃700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7日立案侦查,并破案。2、户籍证明董某,女,生于1983年10月3日,汉族,住大荔县许庄镇上尧头村二组,身份证号码610525198310034922。3、党永江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党永江2015年3月10日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被大荔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4、情况说明。证明董某盗窃的7000元已被党永江领走,剩余2700元暂扣于西关派出所。(三)证人证言证人何育良证言。他和党永江是伙计。原来他欠党永江15000元整。2015年1月4日晚上7、8点左右他在党永江体育用品店把钱还给党永江了。证明党永江钱的来原系朋友何育良归还,与党永江陈述一致。(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党永江陈述。证实2014年1月4日他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了赵静,在聊天的过程中赵静说她信用卡需要还6000元,当时陌陌上聊天说的是他帮赵静还6000元,希望他与赵静可以长久的保持性关系。1月5日凌晨1点左右他与赵静约好在大荔宾馆619房间见面,见面后聊了几句就提出发生性关系,赵静就说让把钱先给她,他就给了她3000元。因为他与赵静刚认识,不可能一次性给她6000元,当时只给了3000元。党永江将剩下的7000元装在衣柜的上衣口袋里,发生性关系后就睡着了,等起来的时候赵静已经走了。当他拿衣服时就发现上衣口袋里面的7000元也不见了,当时第一反应就是赵静偷了,之后就拿起手机看到了赵静在陌陌的留言,说谢谢他的钱,然后党永江就给赵静发陌陌信息并打电话,赵静不回复,后来回复就是说她在西安,随后会联系他,他就报警了。本来身上有15000元,是他朋友何玉良1月4日给还的,之后又给任飞还了5000元,最后就剩10000元整的现金。(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董某供述。2015年1月4日晚她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陌陌”认识了李峰,在聊天的过程中她告诉李峰说其叫赵静,并说其信用卡上欠6000元钱没有还,李峰提出要和她发生性关系,他就帮她还卡上的欠款。1月5日凌晨1时李峰约她在大荔宾馆619房间见面,见面后闲聊了几句,接着就提到了陌陌上聊天说的事情,最后以3000元谈成就发生了性关系。完后李峰就睡着了,她就将3000元拿了,然后又将李峰放在上衣口袋的一沓钱偷偷拿了。到家的时候是凌晨4点,离开早的原因就是心虚害怕李峰知道把他的钱全部拿了。在她住的地方数了下钱一共是10000元,她就知道从李峰口袋里拿了7000元。她平时没有正当职业,就想把这些钱用于还信用卡,剩下的一部分就可以占为己有。第二天李峰打电话问她,她就将李峰的电话拉到黑名单里。因为当时想把李峰的钱占为己有,害怕李峰通过电话找到她。她将盗窃来的现金在出租房内的钱包内放着,一共是9700元现金,她已经配合公安机关将钱退了。其余的300元她打牌买菜及买衣服用了。六.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董某向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以上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毕发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