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高建荣,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某,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安仁镇。委托代理人冯钲勋,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曾娟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