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灿峰,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英源,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灿峰,被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因系再婚,认识不久就结婚了。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稍有不顺对我非打即骂,对家里不管不问,家里一切开支均由我承担。被告生活作风也有问题,2015年1月13日被告把我打成轻伤。综上,要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要求法院对原告和被告的婚姻予以维持,并作调解工作。我与被告婚前就互相认识,婚后双方关系还是比较好的,2015年1月因被告卸糠之事引起原告不满,后发生争执,争执后原告住院,出院后就回到原告原来的家,我五次前去叫均没有回家。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未生育共同子女。2015年1月双方因为琐事发生争执,争执后原告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回到其再婚前居住的家中居住至今,被告多次到其居住的家中叫其回家,原告均没有回家。上述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庭审举证、质证综合认定,相关材料均已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琐事争吵后分居至今,但双方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特别是被告宋某积极要求维持婚姻关系,和好的态度积极诚恳,经双方努力,仍有和好的希望,双方应珍惜共同生活期间建立起来的感情,互谅互让,将出现列席的感情修复。综上,原、被告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应给原、被告双方留一段挽回婚姻关系的空间和时间。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共同财产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凡勇
审 判 员 孙维运
人民陪审员 牛莉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续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