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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285号

张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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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285号

原告:张某,农民,住阜城县。���告:霍某,农民,住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徐海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庆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