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285号
原告:张某,农民,住阜城县。���告:霍某,农民,住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徐海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庆祥 关注公众号“”
张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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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285号
原告:张某,农民,住阜城县。���告:霍某,农民,住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徐海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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