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渭民二调确字第0009号申请人郝某甲,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申请人郝某乙,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申请人郝某丙,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申请人郝某丁,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申请人毛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与陈某某、毛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案受害人黄列存的家属丈夫郝某甲及子女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与车主毛某某、车辆驾驶人陈某某双方就赔偿事宜形成纠纷。该起事故经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申请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陈某某、毛某某一次性赔偿黄列存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上述给付义务于调解协议签订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后一次性付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双方应当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王军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祖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