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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200号

李孝军与宣化县盛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刘某,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村民。被告周某,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恩君

审 判 员  郭东霞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利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