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刘某,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村民。被告周某,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恩君
审 判 员 郭东霞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利宏